盛億科技資訊有限公司(對外品牌識別為「NOVA CELL」)謹守中華民國《消費者保護法》及相關法令,為每一位貴賓提供公平、透明且合理的退換貨權益保障。各商品之保存、密封與配送條件不同,本政策依商品性質與購買前揭露區分適用範圍,敬請於下單前詳閱。
依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十九條規定,貴賓自商品簽收之次日起七日內,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,亦無須負擔任何費用;依法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之商品,不在此限。
七日解除權保障通訊交易消費者於法定期間內解除契約,並非提供商品試用。物流外箱得開啟核對品項;商品本體如屬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,或另有依法於購買前明確告知之合理例外,將依本政策第三條認定是否適用一般七日解除權。
一般常溫商品依七日解除權申請退貨時,請維持下列狀態,以利快速確認;是否屬法定合理例外,仍依商品性質、購買前告知與法律規定個別認定:
物流外箱或非商品本體之包裝因合理檢視而開啟,不當然影響解除權;如商品、附件或包裝有逾越必要檢視所造成之毀損或價值減損,將依法律及個案實際情形處理,不以此當然剝奪法定解除權。
依據行政院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發布、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》第二條規定,下列情形不適用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七日解除權,本公司於貴賓下單前以本政策公告周知:
上述限制不影響貴賓依法享有之瑕疵擔保權利。如商品有瑕疵、寄送錯誤、運送毀損或冷鏈斷鏈等情形,敬請依本政策第七條辦理。
收到商品後如欲申請退貨,請於商品簽收之次日起七日內提出。會員可直接登入會員中心,於「訂單」頁開啟該筆訂單並點選「申請退貨」,線上完成申請;亦得以來信方式申請:
(1)來信至客服信箱:[email protected] (2)信件主旨註明:「退貨申請|訂單編號 NC-XXXXXX」 (3)信件內容請載明:訂購人姓名、聯絡電話、訂單編號與欲退換之商品名稱;七日內退貨申請無須說明理由,瑕疵、錯寄、毀損或冷鏈異常案件則建議附上情形說明與照片,以利加速處理。
貴賓於法定期間內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通知時,契約即依法視為解除。本公司將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,至原交付處所或雙方約定處所取回商品;如貴賓自願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指定寄回方式,客服將提供後續安排。
本公司將於取回商品、收到貴賓退回商品或收到依法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,依原付款方式辦理應返還之款項:
(1)信用卡、LINE Pay、Apple Pay 或其他電子支付:由本公司於法定期限內向原付款工具辦理退款;本公司完成退款後,實際顯示或入帳時間仍依各發卡銀行或支付服務商作業流程而定。 (2)ATM 或原路退回客觀上無法辦理者:本公司將透過既有聯絡管道核對必要退款資料後辦理。 (3)積點折抵部分:退貨時所扣抵之會員積點將於退款完成後同步返還會員帳戶。
發票將依財政部規定辦理作廢或折讓,貴賓無須另行處理。
如貴賓收到商品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,請儘速聯絡客服(建議於簽收後七日內),並盡可能保留商品與外箱照片,本公司將優先安排換貨或全額退款;未於建議期間內聯絡,不當然影響依法得主張之瑕疵擔保或其他權利:
(1)商品外觀瑕疵、品項短少或規格錯誤。 (2)運送過程中外盒破損、瓶身受損。 (3)冷鏈斷鏈情形:簽收時乾冰已全數揮發、商品已達常溫,或包裝內保冷指示未維持於低溫狀態。
上開情形之退換貨,本公司負擔全額來回運費,且不受本政策第三條合理例外或第四條一般申請期間之限制。
(1)商品因收件資料錯誤、投遞無人收件、門市逾期未取或拒收而退回時,本公司將聯絡貴賓確認解除契約、再次寄送或其他處理方式,不以退回本身當然推定貴賓放棄法定權利。
(2)如退回同時構成貴賓於法定期間內行使一般七日解除權,退回費用仍由本公司負擔。僅於不屬法定解除權、商品本身屬已事前告知之合理例外,且退回事由可歸責於貴賓時,本公司始得依法律及可證明之實際必要費用與貴賓協商處理,不逕以定型化條款單方扣款。
(3)需冷鏈運輸之商品退回後,因已脫離本公司控管之冷鏈環境,依本政策第三條之說明無法再行流通,敬請貴賓於收到到貨或門市取件通知後,於期限內完成取件。
(4)商品退回後如貴賓仍有商品需求:常溫品項得申請原商品再次寄送,再次寄送之運費由貴賓負擔;需冷鏈運輸之品項退回後依前款規定不再流通,恕無法原瓶再寄,如仍需該品項,請重新下單購買。
(5)因商品瑕疵、寄送錯誤或運送毀損而拒收者,不適用本條,逕依本政策第七條辦理。
如對本政策內容或退換貨事宜有任何疑問,歡迎透過下列方式與我們聯繫:
客服信箱:[email protected] 聯絡電話:07-3119622 服務時間:週一至週五 10:00 – 18:00(例假日除外) 公司名稱:盛億科技資訊有限公司 營業所地址:高雄市三民區永吉街99號1樓
本公司得因法令或服務變更修訂本政策,並於本頁公告版本與生效日期;修訂不得溯及變更既有訂單之權利義務。既有訂單適用訂購時同意並完成存證之版本,除非另有對消費者更有利之法律規定或雙方個別協議。